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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24 1:20:00
各县(区)民*局: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年以来国务院、民*部、省民*厅发布的有关临时救助的*策制度,对《大同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同*办发〔〕号)进行修订补充。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大同市民*局年9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47号)、《山西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发〔〕3号)、《山西省民*厅山西省财*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72号)以及《山西省民*厅山西省财*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晋民发〔〕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府负责制。市级人民*府民*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县级人民*府民*部门统筹做好本行*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医保、公安、教育、住建、人社、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五)坚持资源统筹,*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三)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收入及其经济状况不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四)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五)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六)因打架斗殴、*博、吸*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七)参与从事*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八)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九)县级民*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申请受理、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救助申请确认表》。申请支出型救助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身份证、户口薄,低保、特困对象和残疾人需提供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等;(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低保、特困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除外);(四)因病的提供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县(区)医院、县(区)中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必要的病历和治疗费收据;(五)遭遇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的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六)提供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低保、特困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除外);(七)县级民*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县(区)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或能够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由当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且不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当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府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府民*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受理审核单位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审核单位可先行受理。(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府民*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第九条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一般程序。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府民*部门确认。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府民*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府民*部门根据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确认决定。救助金额低于当地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人民*府民*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但应报县级人民*府民*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且不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人员,县级人民*府民*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府民*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确认手续。第十条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县(区)民*部门和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和时限进行审核确定,并提供救助。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府民*部门按照财*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必须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第十二条临时救助标准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保保障标准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细化不同的救助标准,适当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对遭遇特殊困难的群众,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临时救助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重点救助:(一)因患危重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超过2万元且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二)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各种教育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可给予不超过2千元的一次性救助;(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确认后,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一户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对确认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受理审核单位依据《临时救助申请确认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薄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核对报告、救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纪要、有关影像资料等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不足部分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县级财*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预算,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第十六条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县(区)民*、财*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披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第十八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确认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机关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第二十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财*部门每年按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县级民*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市、县民*和财*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府及社会救助确认机关要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窗口,规范受理程序,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府要不断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机制,实现民*与卫生、教育、住房、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并且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第二十三条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在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时,对申请对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图看懂临时救助*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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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宇

审核:邓琳

监制:刘双英

来源:大同*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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